第四十七条 *对黄河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
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黄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
省级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
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设区的市、县级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
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
备案。